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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滨湖:监督纠正违法和解 追回补缴罚款近200万元

发布时间:2020-05-09     来源:      作者:    

  企业因环境违法被罚款却拒交,进行行政非诉执行和解中,是否可以减免本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坚决给出了否定回答:该院通过办理17家企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系列案,一举追回补缴罚款近200万元,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规范了司法行为、促进了依法行政,为助力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了检察贡献。2020年4月20日,该系列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2018年,滨湖区检察院开展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该院调查发现,2016年至2018年,无锡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因环保违法,分别被3家行政机关处以2万元到25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但最终经执行和解后,这些企业被违法减免罚款本金总计近200万元。

  检察官了解到,由于这些涉案企业未及时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分别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企业自动纠正了违法行为,但仍未缴纳罚款。后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主持双方就罚款数额进行和解结案。然而在和解中,行政机关大幅度减少了罚款本金,就此与被处罚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造成国有财产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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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单凭一个和解协议就能减免罚款本金?近200万元国有资产不能白白流失!检察院迅速成立了办案组,通过调阅卷宗研究案情、分析法律适用,在网上进行企业信息查询跟踪监督,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检察官发现:原来减免、放弃罚款本金主要原因是企业提出经济困难,但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公司仍在运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情形并不存在。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不能否定其效力。“环境违法成本过低,是污染防治攻坚的‘拦路虎’,营造严明的执法司法环境对建立良好的环境治理体系至关重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如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但减免罚款本金,我们认为,这已变相改变了行政处罚决定,超越了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承办检察官在案件讨论会上一致认为,审判、行政机关以和解协议变相改变处罚决定的做法,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018年10月,滨湖区检察院分别向上述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纠正违法,正确履职。同时,注重加强与被监督单位的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

  接到检察建议后,法院随即通知环保部门申请恢复执行。除1家企业破产外,其余减免的罚款本金近200万元已全部追回。此外,相关行政机关还主动排查类案,追回其他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罚款本金。

  “通过检察建议监督纠正17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违法和解,追回罚款本金,使环境违法者得到应有处罚,震慑了其他环境污染行为,为打好环境污染攻坚战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纠正了行政非诉执行的错误理念,促进依法行政,形成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承办检察官说,该系列案件的办理,对于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指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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