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对16种环境违法行为减免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本报讯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应予以处罚。尤其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这是泰安市对情节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作出的新规定。
为规范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保障排污企业依法发展,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制定出台《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首次出现非主观轻微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据悉,泰安市不仅在《意见》中明确了突发故障造成的污染物排放轻微超标等10种免予处罚的情形,还确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等6种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明确了执法人员职责和减免决定程序。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法制与宣传科科长姬长文介绍说:“对免予处罚的情形,《意见》的表述更细致更具体。比如,仅建设项目轻微违法违规这一种情形,就包括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但及时改正的,未批先建但处于建设阶段且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等4种具体情形,可操作性更强。”
此外,《意见》明确的10种免予处罚的情形,其中有半数限定为“首次发现”方可享受这一“特权”。比如,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但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但能及时整改的等情形,由执法人员首次发现的可免予处罚,否则不纳入免罚范围。
《意见》明确,非重点企业在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不可中断运行的生产设施在检修时超标排放污染物但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减排措施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等6种情形,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等情形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姬长文介绍。
《意见》明确,执法人员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及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指导,并及时复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企业要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得以减免处罚为由降低环保工作标准,规避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王斌 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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