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湘环罚告字[2015]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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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已于2014年底停产,辐射安全许可证(湘环辐证【00499】号)已于2014年3月23日到期失效,未依法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未履行送贮处置8枚闲置废弃放射源义务,且逾期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辐射工作单位现场检查记录表》、《放射源现场执法检查记录》和《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为证。现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一项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二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环境监督站
联系人:方雄伟
联系电话:(0731)85698157-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环罚字[ 2016 ]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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