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二)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帮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一步了解《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自觉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福建生态环境”特别推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系列宣传,今天进入第二讲。
法律义务
属于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法律义务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三类物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法律义务
企业用地用途变更,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 第八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3.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第十六条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wgk/ywxx/wrfz/202007/t20200720_53262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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