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68号
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68号
天津东洋油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005791835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二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宫崎修次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5月29日夜间至5月30日凌晨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无组织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2005005-12号〕显示:2020年5月29日23:17你单位厂界下风向2#点位臭气浓度测定结果为25(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4.2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周界浓度限值中臭气浓度周界标准值20(无量纲)。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2005005-12号〕和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6月3日对你单位下达《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20〕DQ-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7月1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7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45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8/t20200807_37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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