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汽车所有者或使用者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1-08-07 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重型汽车所有者或使用者: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重型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测管理车载终端安装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自2020年5月1日实施以来,广大重型汽车所有者或使用者正在积极开展工作。目前完成时限已经临近,现再次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2018年9月1日后,在本市生产销售的(指首次销售时间,非过户时间)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原则上出厂前已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无需所有者或使用者再申请联网。对于2018年9月1日前,在本市销售的国五标准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请所有者或使用者尽快联系汽车生产企业(具体联系方式可登录汽车企业官方网站查询)与监测平台联网。如果您的车辆在2022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可不与监测平台联网。
自2022年1月1日起,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与监测平台联网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与监测平台联网后,应确保联网正常,依据《条例》要求,对于不正常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且不能通过定期检验。
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祝您出行平安!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wrygl/1103591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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