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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

  (修订 版)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适用

  范围

  生态

  制度

  (一)

  目标责任体系与制度建设

  1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

  制定实施

  约束性

  市县

  2

  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情况

  -

  有效开展

  约束性

  市县

  3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

  ≥20

  约束性

  市县

  4

  河长制

  -

  全面实施

  约束性

  市县

  5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

  %

  100

  约束性

  市县

  6

  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

  市:100

  县:开展

  市:约束性

  县:参考性

  市县

  生态

  安全

  (二)

  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7

  环境空气质量

  优良天数比例

  PM2.5浓度下降幅度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约束性

  市县

  8

  水环境质量

  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幅度

  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幅度

  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约束性

  市县

  9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

  %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约束性

  市

  (三)

  生态系统保护

  10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干旱半干旱地区

  半湿润地区

  湿润地区

  %

  

  ≥35

  ≥55

  ≥60

  约束性

  市县

  11

  林草覆盖率

  山区

  丘陵地区

  平原地区

  干旱半干旱地区

  青藏高原地区

  %

  

  ≥60

  ≥40

  ≥18

  ≥35

  ≥70

  参考性

  市县

  12

  生物多样性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率

  外来物种入侵

  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

  

  %

  -

  %

  

  ≥95

  不明显

  不降低

  参考性

  市县

  13

  海岸生态修复

  自然岸线修复长度

  滨海湿地修复面积

  

  公里

  公顷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参考性

  市县

  生态

  安全

  (四)

  生态环境风险防范

  14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

  %

  100

  约束性

  市县

  15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

  建立

  参考性

  市县

  16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

  建立

  约束性

  市县

  生态

  空间

  (五)

  空间格局优化

  17

  自然生态空间

  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

  -

  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约束性

  市县

  18

  自然岸线保有率

  %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约束性

  市县

  19

  河湖岸线保护率

  %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

  参考性

  市县

  生态

  经济

  (六)

  资源节约与利用

  20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

  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约束性

  市县

  21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立方米/万元

  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约束性

  市县

  22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

  %

  ≥4.5

  参考性

  市县

  23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吨/万元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约束性

  市

  24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审核的比例

  %

  完成年度审核计划

  参考性

  市

  25

  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

  化肥利用率

  农药利用率

  %

  ≥43

  参考性

  县

  (七)

  产业循环发展

  26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秸秆综合利用率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农膜回收利用率

  

  %

  

  

  ≥90

  ≥75

  ≥80

  参考性

  县

  2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幅度

  综合利用率≤60%的地区

  综合利用率>60%的地区

  %

  

  

  ≥2

  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参考性

  市县

  生态

  生活

  (八)

  人居环境改善

  28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

  100

  约束性

  市县

  29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约束性

  县

  30

  城镇污水处理率

  %

  市≥95

  县≥85

  约束性

  市县

  3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50

  参考性

  市县

  3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市≥95

  县≥80

  约束性

  市县

  33

  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村占比

  %

  ≥80

  参考性

  市县

  34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平方米

  /人

  ≥15

  参考性

  市

  35

  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

  %

  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

  约束性

  县

  生态

  生活

  (九)

  生活

  方式

  绿色化

  36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50

  参考性

  市县

  37

  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

  超、特大城市≥70

  大城市≥60

  中小城市≥50

  参考性

  市

  38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行动

  -

  实施

  参考性

  市县

  39

  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

  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

  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

  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

  

  %

  %

  千克

  

  ≥50

  100

  逐步下降

  参考性

  市

  40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80

  约束性

  市县

  生态

  文化

  (十)

  观念意识普及

  41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

  100

  参考性

  市县

  42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80

  参考性

  市县

  43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

  %

  ≥80

  参考性

  市县

  

  指标解释:

  指标10.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是表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综合反映。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要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不降低。

  

  注:执行《干湿气候等级》(GB/T3407-2017),干旱半干旱区指干湿指数在0.05-0.5之间,年降水量在400mm以下的地区;半湿润地区指干湿指数在0.5-1.0之间,年降水量在400-800mm之间的地区;湿润地区指干湿指数在1.0-1.65之间,年降水量在800mm以上的地区。原则上按区域主要气候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考核。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指标23.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来衡量经济增长同碳排放量增长之间的关系。

  

  数据来源: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

  指标25.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

  适用范围:县级行政区。

  化肥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肥料中有效养分被当季作物吸收利用的程度。作物指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包括磷肥、氮肥、钾肥。

  

  指标值:≥43%。

  农药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在单位面积内,沉积在作物上的农药量占所施用农药总量的比例。作物指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

  

  指标值:≥43%。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

  指标2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幅度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评估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与基准年相比提高幅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将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有关标准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指标3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总行政村数的比例。

  

  指标值:≥50%。

  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

  指标33.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村占比

  适用范围: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

  指标解释:指行政区域内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村占总行政村数的比例。

  

  指标值:≥80%。

  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stbh2021/stsfcj_8114/202111/t20211118_1954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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