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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暗管非法排放生产废水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一、案件名称

  XXX厂通过暗管非法排放生产废水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二、典型意义

  本次案件重点在于办案前寻求专业力量支撑,保障搜集证据合法,办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启动联动机制,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三、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9日15点40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一加工厂生产车间有白色塑料管连接厂区南侧约40米处自挖的约360立方米无防渗防漏措施的渗坑,内存有红色生产废水,周边有渗出痕迹。经查,该厂在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无任何环境保护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事造纸用染料生产及销售经营活动。该厂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1台1吨蒸汽锅炉、搅拌罐(厂房外1台、厂房内3台)、9个9立方米产品出料槽。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实施及专门的危险物贮存仓库,场地内露天堆放着共有31个塑料吨桶,内存液体盐酸。现场散发出刺鼻性酸味。根据上述违法行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案情分析,明确办案思路,12月10日9点30分由公安机关封锁现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实施查封(扣押)。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取样检测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并展开涉事地块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据吉林省赢帮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和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显示:XXX加工厂生产车间门口及渗坑中土壤环境受到损害,其中铜、镍、镉、总铬、锌、汞、砷、PH的最大超基线倍数分别为6.75、2.67、0.49、1.27、4.73、1.64、0.02、0.31。判定此次涉事土壤污染物为具有有毒性的危险废物。

  四、查处情况

  对XXX加工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实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作出罚款10万元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法律、规章规定,2021年1月14日主要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1月15日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月9日检察院提起公诉,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4月22日判处XXX加工厂负责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污染土壤的重要污染因子为PH和重金属,根据污染土壤量、相应污染程度、范围和生态环境特性,选择异位稳定化技术进行污染土壤的修复。经计算,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处置费用及修复费用共计210余万元。在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的监督下,涉事场地所在政府依据环境调查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开展具体工作,并确定修复单位,修复和清运污染土壤及毗邻土壤共计约3112.97吨,于2021年7月份完成污染场地修复,8月份专家对修复工程进行了验收,并通过评审,现生态环境恢复良好。

  五、案件启示

  1.寻求专业力量支撑,保障搜集证据合法

  本案的环境犯罪嫌疑人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情节恶劣,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案情分析,明确办案思路,由公安机关封锁现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实施查封(扣押)。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涉事土壤的危险废物特性予以认定。为后续的责任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保障。

  2.启动多部门联动机制,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涉事所在地政府启动联动机制,提前介入,随时会商,解决案件难点,保障案卷规范,程序合法。根据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污染物属性鉴定评估,直接决定了惩罚性法律条款的选择与使用,展现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108/t20210824_8193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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