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典型案例报送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一、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非法垂钓案件
【典型意义】
加强辽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落实辽源市人大颁布的《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维护公众饮水健康。
【案情简介】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辽源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汇同市公安局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水利局水库管理中心,成立了杨木水库专项联合检查组并确定了具体工作内容。
6月25日,专项联合检查组对杨木水库专项执法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会商了杨木水库水环境质量及状况,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研究了杨木水库水环境管理特别是库区垃圾清运、违法垂钓行为的打击等工作思路。
7月2日晚,专项联合检查组对在杨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非法垂钓人员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严厉打击了非法垂钓行为。
本次水源地专项联合检查组共成立2个专项联合执法小组,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对非法垂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警示教育1人、行政处罚7人。
今后,专项联合检查组将继续对杨木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的非法垂钓、非法捕鱼、破坏围栏、非法放牧等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工作,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查处情况】
本次联合检查共发现非法垂钓人员8人,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7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对1人进行了警示教育(16周岁)。
【案件启示】
通过本次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虽然各级人民政府在水源地附近村庄都在积极宣传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进行垂钓、捕鱼的工作,但依然有对其视而不见,知法犯法的人员依旧存在,为此,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应继续加强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水源保护区知法犯法行为起到威慑震慑作用。
【案件联系人】
王鹤飞(辽源市执法支队龙山大队长)13244378321
二、案例要求:
本次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专项执法检查,具体包括: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非法垂钓。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非法捕鱼,炸鱼、非法放牧。
【长效机制】
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本次联合各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非法垂钓进行联合检查后,已与各相关部门取得更深层次的联系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相关职责。
今后,专项联合检查组将不定期对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非法垂钓、非法捕鱼、破坏围栏、非法放牧等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工作,情节严重者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经验做法】
联合执法检查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保密本次执法检查工作时间和具体内容,在紧急集合后,对执法人员宣布了本次联合执法检查具体工作内容,以防止任务内容泄漏。
本次联合执法检查,充分利用无人机和配合水利部门饮用水水源地监控网络等科技手段,强化远程、超视距和复杂条件下非接触式巡查、捕捉非法垂钓人员的具体位置。
【办案思路】
2016年11月30日辽源市人大颁布的《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条款,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汇同市公安局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水利局水库管理中心对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影响力】
通过本次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非法垂钓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得到了辽源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本次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后,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在各自饮用水水源地附近乡镇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本次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畅通了各部门之间司法联动机制,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人员形成了威慑作用,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107/t20210729_8157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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