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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靖宇县某公司涉嫌贮存固废未采取防流失措施案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019 年 6 月 28 日,白山市靖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吉林某公司靖宇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建的沉淀池有部分泥浆流淌至厂区外,建设的沉淀池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流失措施。当日,靖宇县环境保护局进行立案。当日,靖宇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 2019 年 7 月 1日,靖宇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并于当日送达。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7 月 5 日,靖宇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 7月20日,靖宇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结案决定。

  一、违法事实认定及证据收集

  (一)贮存固废未采取防流失措施违法事实的认定。2019 年 6 月 28 日,靖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建的沉淀池有部分泥浆流淌至厂区外,建设的沉淀池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流失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证据链完整,证据形式规范。 该案违法事实虽然较为简单,但靖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收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中对违法情形的记录较为清楚、具体,现场拍照片作为证据形式规范,所有证据间相互印证,对于证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法律适用

  该公司贮存固废未采取防流失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靖宇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2规定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对罚款额度的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15000 元,并责令其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执法亮点

  (一)贯彻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2019 年 7 月 4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靖宇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召开了案件集体讨论,并形成了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同日,靖宇县环境保护局还对该案进行法制审核,并形成法制审核意见书和合议记录。此外,靖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通过照片、书证和送达回执等文件形成了执法全过程记录,并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进行公示,贯彻执行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值得提倡。

  (二)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该案虽然违法事实较为简单,但靖宇县环境保护局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收集较为充分,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且证据形式规范。此外,该案法律适用准确,行政处罚裁量合理、适当。

  四、案件启示

  虽然本案违法事实较为简单,但靖宇县环境保护局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收集也比较严谨扎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案执法程序规范、法律适用准确,行政处罚裁量适当,且有效贯彻执行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流失措施是实践中常见的固废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在对此类案件进调查取证时,除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基本证据外,可考虑对固废流失位置、流失量等方面进一步调查取证,如调取当事人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对流失位置、流失量等证据进一步调查固定,以形成更为客观全面的证据链。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106/t20210629_8122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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