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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根据绥化市近年来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3号)的相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绥化市燃煤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域范围

  绥化市全域,包括所辖各县(市、区)。

  二、执行时间

  (一)现有燃煤锅炉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新建燃煤锅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dqwrfzgl/2043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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