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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补齐PM2.5和O3协同控制短板,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以《“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各项任务和长期投诉的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为重点,对未完成的重点任务、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建立VOCs治理台账,加快推进整改。

  开展重点行业排查整治,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

  二、工作方式

  由大气环境管理、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监测、科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形成工作合力。采取组织企业自查、市(地)生态环境局检查、省生态环境厅抽查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全面解决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限期完成整改,集中处理一批有组织或无组织违法排污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梳理准备阶段(2021年9月1日-9月10日)

  1. 组织开展“回头看”梳理

  各市(地)按照《“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中各项任务要求及长期投诉的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梳理存在的问题,9月10日前形成“回头看”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附件1),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9月30日前完成整改。

  2. 组织开展培训

  省厅组织监测部门、执法部门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和执法工作培训,提升执法和监测水平。

  (二)执法检查阶段(2021年9月1日-10月31日)

  1. 组织企业自查

  各市(地)组织重点行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污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开展自查,结合排污许可和相应管理规范要求,逐个检查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污节点、治理情况和“一厂一策”情况,填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查统计表”(附件2),各市(地)汇总后于9月10日前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对能立行立改类问题应于9月底之前完成整改。

  2. 执法监测协同检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选取石化、化工、印染、喷涂和油品储运销5个行业不少于20%的比例的重点企业,其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重点针对企业VOCs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LDAR数据质量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组织开展协同检查,对照企业自查报表,按照监测要点(附件3)和执法现场检查表(附件4)开展监测和执法,每个企业记录检查和监测情况。检查期间发现的问题纳入“重点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基础信息表”(附件2)开展整治,依法处理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执法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3. 组织开展抽查

  省生态环境厅对重点企业、油罐区及重点区域开展抽查,将抽测中的问题企业和问题环节传递到各市,辅助各市(地)执法。

  (三)总结整改阶段(2021年11月1日-2022年11月30日)

  1. 制定整改方案台账

  各市(地)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形成台账,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2022年2月28日前将整改台账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省生态环境厅5月底前完成核查汇总,6月底前将企业排查清单、治理台账、进展情况报送至生态环境部。

  2. 整改推进

  各市(地)要督促企业抓紧时间整改。省生态环境厅将持续跟踪各市(地)整改情况,开展月调度,将整改情况列入督导检查重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地)开展通报。

  各市(地)202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改,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改。

  3. 总结报告

  各市(地)对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工作进行认真总结,2022年11月底前形成工作总结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2月底前形成全省该项工作总结,报送至生态环境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地)监测、执法、人员、资金保障等向VOCs治理倾斜,精心组织排查、检查、抽测等工作,完善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 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帮扶指导。各市(地)整合大气环境管理、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活动。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实用手册等多种方式,向企业详细解读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指导企业编制治理方案,对治理进度滞后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提醒,确保完成治理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统筹调度,对治理任务重、工作进度慢的市(地)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帮扶指导力度。

  (三)加强能力建设。增强基层VOCs执法装备配备。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加快 VOCs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自动监测、中控系统等历史数据至少保存1年。

  (四)严查违规违法行为。检查、抽测中发现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重点查处通过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设施 擅自停运、严重超标排放,以及VOCs监测数据、LDAR、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附件:1. “回头看”问题清单

   2. 重点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基础信息表

   3. 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现场检查表

  4. 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类监测要点

   5. 挥发性有机物执法情况汇总表

   6.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dqwrfzgl/2016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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