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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环境整治先行区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农村环境整治先行区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便函〔2021〕55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正文第4页“(三)先行区范围”中,除“优先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等区域”外,建议增加“东北老工业基地及高寒地区”。

  理由:一是本文“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中的,第二条“因地制宜,分区分类”中提到“考虑南北差异,涵盖山地、丘陵、平原、缺水、高寒、生态敏感等典型地区,根据自然环境、村庄分布、工作基础、经济水平等条件,开展先行区建设”。东北老工业基地及高寒地区,符合高寒和经济水平(低)的特征,而“(三)先行区范围 优先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等区域”其中并未全部包含高寒和经济水平较低的东北地区。二是东北地区,尤其是黑龙江省地处高寒,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方面的技术和模式探索,有较好的代表性和探索价值。三是黑龙江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代表,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乡村振兴及东北地区振兴广泛结合,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意义。四是据前期征求意见,我省有一定数量的市(地)、县(市、区),有强烈意愿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先行区建设,希望国家在“(三)先行区范围”中给予补充。

  因此,我省建议在“(三)先行区范围”中,除“优先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等区域”外,增加“东北老工业基地及高寒地区”。

  望认真考虑我省建议,并在先行区设定范围中予以政策倾斜。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nchjbh/2097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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