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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期限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哈尔滨、绥化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2019年,哈尔滨市、绥化市PM2.5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二级标准限值,为不达标城市,需要编制限期达标规划。

  经省政府同意,设定哈尔滨、绥化两市稳定达标期限分别为2027年和2025年,力争达标期限分别为2025年和2023年。请你市积极落实大气法要求,尽快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确保在设定期限内实现达标。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dqwrfzgl/1321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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