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环境管理相关工作,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第一站位,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环境管理
疫情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落实许勤书记在全省疫情防控视频工作会议上的部署,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高度认识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重要性,把做好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头等大事,牢牢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贯彻在工作中。把“早快准严细实”的要求落实到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的全过程,第一时间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物资储备。把从严从紧开展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环境管理责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作为第一标准。把织密扎牢疫情防控网、阻断疫情传播链、守牢疫情防控最后一道防线作为第一目标。
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至少明确一座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制定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对应急处置设施进行改造。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设施启动、终止条件等相关内容。各协同应急处置单位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随时做好医疗废物接收和处置准备。当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负载超过70%,或出现集中处置设施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医疗废物规范收运处置时,应启动应急处置设施,确保医疗废物日产日清。
二、强化源头分类,严格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分类分流管控
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垃圾处理环节防疫管理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2〕46号)要求,对疫情医疗废物、普通医疗废物和重点管控垃圾进行分类管控。疫情医疗废物为新冠肺炎诊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主要由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及核酸检测、疫苗接种过程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普通医疗废物为医疗卫生机构日常救治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重点管控垃圾为非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参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主要是指集中隔离点(宾馆)和封控小区(村庄)等产生的生活垃圾。重点管控垃圾不属于医疗废物,但疫情期间要按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进行消杀、收集、封装,根据辖区情况优先由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疫情期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疫情医疗废物和普通医疗废物,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能力接近满负荷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设施设备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分流医疗废物至应急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因特殊原因,辖区内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要按当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方案进行处置。
三、强化应急储备,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备用能力建设
一是集中处置能力储备。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持续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容提质,积极配合同级发改部门推动边境县(市、区)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自行开发或引进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医疗废物进行全过程管理。二是应急处置能力储备。各市(地)要建立医疗废物备用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将辖区内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工业窑炉等纳入清单。相应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处置能力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核准,需区别独立处置重点管控垃圾和掺烧医疗废物两种情况,并制定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三是备案要求。医疗废物经营单位集中处置能力因新增、关停、改造等发生变化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企业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后3日内报省厅备案(附件1,初次备案4月30日前完成,盖章扫描件以PDF格式发送指定邮箱)。各设区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新增或减少,经重新核准后及时报省厅备案。
四、消灭收集盲区,加快健全基层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一是完善基层收集转运体系。严格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各市(地)结合辖区管控实际,创新工作方法,加快推进建立村、乡(镇)、县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网络,实现基层医疗废物去向可追溯闭环管控。6月30日前将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情况报省厅备案(附件2)。二是完善常备通行路线。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现有处置方案基础上增加重大疫情、极端天候情况下应急运输预案,完善运输常备通行路线,以保障全民核酸、极端天候等情况下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医疗废物转运体系正常运行。
五、突出监管重点,规范医疗废物视频调度模式
要从八个方面展示视频调度单位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情况:一是要直观展示被检查现场整体的管理状态;二是要展示环境监测数据的标准状态;三是要展示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四是要展示一线人员工作状态;五是要展示资料档案的记录、存档状态;六是要展示物资储备和车辆保障的状态;七是要展示生态环境部门的履职情况;八是要展示医疗废物处置状态。
联系人:王坦0451-87111126
邮箱:195848293@qq.com
附件:1.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备案表
2.市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备案表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wxfwgfhgl/2162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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