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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林化分公司化肥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贵厅《关于商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化肥厂转移危险废物的函》已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大庆高新利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化肥厂产生的85吨废催化剂(HW50,261-152-50)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请贵厅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的相关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三、我厅委托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对大庆高新利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各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特此复函。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7日

  

  (联系人:艾炜杰 电话:0451-87111126)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gtfwywrfz/2024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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