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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产污单位废气治理设施委托治理公司运营,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可否以治理公司名义委托第三方处置?

发布时间:2022-06-23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问:VOCs产污单位,已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现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第三方公司运营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能否直接由第三方公司更换后以第三方公司名义委托有资质危废单位依法处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述情况应由VOCs产生单位作为产废单位,承担委托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的法定责任。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qtwt/content/post_3954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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