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环评的项目出租后,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问:1、已完成环评的项目出租后,出租人提供日常环保管理服务,环境保护责任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如承租人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环境法律法规,由谁承担责任??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6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即建设项目阶段,环保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7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成为排污单位,环保责任主体为持证的排污单位或排污登记申报的主体。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qtwt/content/post_396024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上一篇:金属家具厂是否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下一篇:召开沈阳、鞍山、铁岭三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达标工作推进会议
最新文章
- 以学促干,强技赋能——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举办新污染物治理专...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传承沂蒙精神·守护绿水青山”主题党日暨...
-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联通支付荣获第十四届公益节202...
- 非遗保护工作“江西经验”在全国会议分享
- 中国渔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 华北监督站召开核安全设备四方会谈
- 全国公安刑侦部门深入推进“冬季行动”
- 首航!三亚邮轮旅游迎来“开门红”
- 省厅赴巴彦县帮扶指导畜禽粪污污染防治工作
- 最高检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征求对最高检工作报告和检察工作的意见...
- “田间课堂”接地气 为湖南辣椒产业集群添助力
- 省生态环境厅举办第43期“周五环保课堂”
- 习近平接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受表彰代表
- 铁基纳米铜材料降解抗生素抗性基因
- 中国共产党生态环境部机关第二次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