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环评领域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2-08-04 来源: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刘某某等5名评审专家在审查环评文件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通过审查,损害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专家管理,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现将对评审专家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公开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朝阳蓝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朝阳北票经济开发区大宗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遗漏项目与《朝阳北票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6—2030)》及其规划环评的符合性分析,环评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刘某某等5名专家评审时,专家意见模糊笼统,缺乏针对性,并出具通过评审的意见。经复核,该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21年8月,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朝阳蓝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叁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主要问题
某环境监测站刘某某、路某、朱某某和某环保有限公司杨某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等5名评审专家在审查环评文件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未能公正履行审查职责,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对明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出具同意通过评审的意见,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的有关要求。
三、处理情况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取消刘某某、路某、朱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5人入选环评专家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四、原因分析
一是责任意识淡薄。对评审工作的严肃性认识不够深刻,评审工作中责任缺失,未能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审查职责,走过场式开展评审。
二是技术把关不严。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不重视,未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指出存在的明显质量问题。
三是缺乏斗争精神。对环评文件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不敢坚持原则,不敢较真,存在“老好人”思想,不能实事求是地做出技术评估或者提出意见。
原文链接:http://sthj.ln.gov.cn/zxzz/202207/t20220728_4642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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