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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4起噪声污染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8-26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022年6月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长春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以“绿色护考”为契机,强化信访办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监管举措,运用新法查处噪声违法案件。

  案例一

  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厂界噪声超标案

  2022年6月20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对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城郊村十一社的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噪声监测。6月23日,《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单位夜间厂界噪声为52.7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双阳区分局当日立案并开展调查。

  

  吉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夜间生产时,厂界噪声超过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长春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排放,厂界噪声不得超标。7月15日,长春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案例二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22年6月15日22时,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接到居民投诉,反映位于自由大路与福州街交汇的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经现场检查,该工地为长春经开光电信息产业园二期工程,现场正在进行桩基础施工,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于6月16日对其立案调查。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行为。因该公司首次违法,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三

  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22年6月22日22时,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榆树市分局现场检查中发现,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正在榆树市工农大街北段榆树公馆建筑工地进行土方挖掘作业,施工噪声扰民。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现场监测施工噪声,结果显示,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于6月23日对其立案调查。

  

   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长春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首次违法,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长春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四

  吉林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22年6月6日22时,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南关区分局现场检查发现,吉林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东天街与莱安南街交汇处,使用钩机等设备进行现场施工作业,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施工噪声扰民。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于6月7日对其立案调查。

  

   吉林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长春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首次违法,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长春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208/t20220823_8548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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