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3-06-26 来源: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充分发挥清洁生产节能、减污、降碳的协同作用,促进企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现将抚顺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有关问题公开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企业位于抚顺市东洲区,作为“双有”企业被列入2020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我厅在清洁生产审核常态化复核中发现,抚顺思创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弄虚作假,违反《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一条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第八条等规定。主要问题有:企业三年能耗、水耗数据前后矛盾,审核数据弄虚作假;遗漏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限定性指标分析和定量评价,直接给出达到清洁生产三级标准的结论不可信;遗漏窑头、窑尾烟气在线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内容,审核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企业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不够重视,审核走过场;咨询机构抚顺思创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和审核人员技术能力差、责任心不强,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严重影响了审核效果;负责审核评估管理的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履职不尽责;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王某某、抚顺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來某某和原抚顺铝厂王某某3名评审专家不负责任,把关不严。
二、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我厅移交的问题线索,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问题责令整改的通知,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责成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对负责组织评估审核的清洁生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相关专家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启示意义
推行清洁生产是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有效途径。然而,一些工业企业没有真正认识和理解清洁生产审核对企业节能、减污、降碳及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导致审核工作流于形式,甚至违法违规;一些咨询机构缺乏技术力量和咨询服务经验,不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不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尽可能减少投入,把走过场式审核当成应付检查的“挡箭牌”。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压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责任,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全面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和服务,加大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理结果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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