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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十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等)

发布时间:2023-11-04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五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某城市污水管线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某再生资源回收中心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废水超标排放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四十六:长春市某光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2日,长春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某小区居民反映周边企业排放异味扰民。经开区分局及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六大队排查发现,在该小区南侧,某机械厂院内有3家处于生产状态的机械加工企业。位于厂房中间的一家机械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内的下水管线连通至车间外约8米处独立的渗井(砖质结构),渗井内存有相当数量的黑色油状、刺激性气味混合物,疑似危险废物。长春市及经开区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部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将对上述混合物进行了抽取转运,共转运1.24吨到危废贮存库进行暂存。经初步核实,位于厂房中间的机械加工企业为长春市某光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人为朱某某,所用厂房租赁于某机械厂。渗井与长春市某光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相连通,该公司是其实际使用者,且扣押的混合物与该公司在用及暂存物料(乳化液、导轨油、乳化油)具有同源性,因此该公司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等规定,环境污染犯罪的事实已经发生。2023年4月4日将此案移送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23年5月6日,公安机关立案。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

      一是启动处理及时。在接到群众的信访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取证。二是准确把握重点。该案在涉案公司完全拒绝配合情况下,分局准确把握办案方向和重点,通过司法鉴定和详细的现场勘察,把通过渗坑排放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证据固定下来,确保了案件能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三是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在案件尚未侦破,嫌疑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为防止生态损害的不断扩大,经开分局牵头及时对涉案的现场(渗井)按规范要求进行了治理修复。

   案例四十七:长春市某城市污水管线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9日,某污水处理厂发现厂外进水持续异常,水体发黑,水面漂浮大量油污,且伴有强烈刺鼻味道,污水处理厂发现此情况后立即报告长春水务集团城市排水有限公司。2月10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长春水务集团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报告,立即责成市支队稽查处会同相关单位对污水处理厂上游进水干管进行排查。经排查,有三条污水管线进入污水处理厂,分别为中山沟污水管线、兴北沟污水管线、干雾海河污水管线。排查发现干雾海河污水管线“成都大路与佛山大街交汇”至污水处理厂区间10个检查井内有黑色油状、严重刺激性气味物质,疑似危险废物。次日早8点30分,再次对干雾海河排污管线周边环境进行排查,分别对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出水口及兴北沟北侧、成都大路与佛山大街交汇、干雾海沟与中山沟交汇、干雾海沟、中山沟等点位的检查井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及成都大路与佛山大街交汇处向污水处理厂方向污水管线检查井内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数据严重超标,判定为人为非法倾倒。

  因倾倒物涉嫌危险废物,并已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按照应急处理相关规定,由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局委托吉林省某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对倾倒物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对发现含有倾倒物的检查井进行混合物抽取,实施转运、暂存、处置。抽取转运工作分为4天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别对9个污水管线检查井内含有倾倒物的混合物进行抽取,转运含有倾倒物的混合物共计165.3 吨,全部用吨桶暂存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处理中心有限公司7#危废仓库内。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对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符合移送条件。

  2023年2月23日,将此案移送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当日,公安机关立案。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

  一是启动处理及时。在接到污水厂报告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排查,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取证;二是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在案件尚未侦破,嫌疑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为防止生态损害的不断扩大,及时对下水管道残留污垢进行清理转运后进行处理。

   案件四十八:伊通满族自治县某再生资源回收中心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5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称“伊通镇某汽车拆解厂,院内有大量废汽车发动机在进行拆解,满地油污,环境污染”。9月6日至7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伊通满族自治县某再生资源回收中心主要进行报废摩托车、电瓶车收购以及报废汽车发动机(汽油、柴油)拆解经营活动。经查,该回收中心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且已出售汽车发动机拆解废金属100余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该回收中心拆解破碎废旧发动机后的零部件(沾染有大量废机油)、清理场地产生的含油泥土和拆解过程中回收的废机油等均为危险废物。经检测,该处土地石油烃严重超标,该回收中心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9月26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单位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9月27,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两打”专项行动已进入攻坚突破的重要阶段,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站位,切实增强紧迫感,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实的措施,重拳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件四十九:高某等人倾倒危险废物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9日12时,吉林省水质自动监测站莲河鲜明村断面PH值数据异常偏高。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东丰县分局立即调派执法人员分组赶赴断面上游各河段,摸排污染物超标原因。经调查,发现东丰县南屯基镇北福兴村六组桥边护坡处疑似非法倾倒地点,附近有刺激性气味,河水监测结果PH值为0.2,初步判断疑似非法倾倒危险化学物质。2023年2月10日,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于当日开展立案侦查。

      经查明,自2022年5月开始,犯罪嫌疑人高某1伙同他人合伙出资,在东丰县东丰镇忠厚村2组303国道北侧“某粮油公司”院内租赁场地,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开始非法投资建厂,利用氯化铵、氯磺酸、氨水、硅土、纯碱等化学原料生产加工合成硅藻泥荧光涂料,销往山东、河北等地。工厂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工业废水,同时也会产生含酸性物质的危险废液,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高某1指使高某2和华某,以罐装大货车为运输工具,利用夜间作掩护,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危险化工废液非法倾倒入东丰县小四平镇双山村大阳河河段和南屯基镇北福兴村六组秀水河河段。高某2和华某明知倾倒物为危险化工废液,连续、多次倾倒,倾倒量达25吨,造成土壤、河水污染。 

  

  

  【查处情况】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目前,涉案3名嫌疑人已移交检察机关起诉,涉事地点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工作已经启动。

  【启示意义】

  本案中基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第一时间掌握水质情况、分析研判、开展全面排查、公安部门对接,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有力控制污染扩散,不给违法人员有可乘之机。对打消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体现了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的紧密。

       案例五十:长春市双阳区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3日,东北流域局工作组发现长春双阳经济开发区园区污水管网存在1处破损,污水自破损处进入雨水管网,呈乳白色,气味刺鼻,流量约10吨/日。经监测,管网中污水COD 358mg/L、总磷84.48mg/L、氨氮9.891mg/L。分局第一时间与属地政府取得联系,对该段污水管网进行排查,并找到该管网的漏点,现已修复。同时对溢洪道进行了清理,雨水管网现已无污水排出。经多次排查,位于位于长春市双阳区某公司东北角150m处的污水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处污水呈乳白色,并对白色污水进行检测,判断是砂滤、碳滤、反渗透膜等处理工序可能存在问题,该企业目前正在更换相关部件,积极进行整改。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并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细化标准,处罚款30.5万元。

  【启示意义】

  该案件反映出个别企业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的规定,对生态环境违法存在侥幸心理。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双阳区分局将本案作为典型,以案为鉴,以案促治,以案促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311/t20231103_2875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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