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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部门职责 关注民生热点 重庆对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进行修订

发布时间:2023-12-24     来源: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近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新修订的《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印发,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新《办法》对重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最新要求,特别是明确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部门职责,细化了公众重点关注的夜间建筑施工、交通线路建设噪声扰民问题的分类管理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自2013年施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公布施行,国家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履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因此,修订《办法》势在必行。

  明确部门职责

  新《办法》明确,一方面,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另一方面,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海事、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此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为了使修订后的《办法》更具力度,新《办法》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部门进行了明确。” 上述负责人表示。

  例如,将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明确由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查处。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明确由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查处。将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明确由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职责查处。将高音广播喇叭、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室内装修等社会生活噪声,明确由公安机关查处。将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处。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设备、设施产生噪声污染的,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

  关注民生热点

  “新《办法》规范了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及调整的部门及实施流程。”同时,还特别对老百姓关心的民生热点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中、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噪声管理要求。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旅游、海事等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新《办法》还专门新增一条,明确工业噪声防治有关规定,将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纳入噪声源管理。新《办法》提出,排放工业噪声、产生振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配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此外,新《办法》强化了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噪声防治管理,明确证明出具单位及提前告知附近居民的时间和要求;加强了新(改、扩)交通线路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责任;明确了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路段和时间的划定要求;细化了高音广播喇叭使用和建筑物室内噪声管理措施,规范室内装修活动。

  

  


原文链接:https://sthjj.cq.gov.cn/zwgk_249/xwfb_67131/202312/t20231222_12734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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