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司法联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效衔接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09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日凌晨2时左右,在李某、钱某某的带领和指挥下,徐某某等9人分别驾驶6辆大货车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出发,将车上装载的200余吨废弃菜叶倾倒在八街街道办大营村委会店房村小组大坡头片区后被发现。
【调查核实】
2020年1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接到线索举报,在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大营村委会店房村民小组大坡头发现有大量废弃菜叶倾倒,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多名涉案人员。接报后,安宁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同步开展了勘察现场、调查核实、固定证据等工作。经委托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宁市八街街道办大营村委会店房村小组店房村坝塘地表水环境受到污染;废弃菜叶倾倒行为与店房坝塘水环境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安宁分局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因无法联系赔偿义务人,安宁分局于2022年9月10日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公告,赔偿义务人均未到场参加磋商会议,无法进行磋商。在磋商不成、无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情况下,安宁分局于2022年11月11日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接到案件材料后,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与安宁分局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核实工作。在安宁分局的支持配合下,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迅速确定调查方向、制定询问方案、勘查现场,调取、收集各类证据材料,认定本案涉案人员李某等10余人在明知非法倾倒废弃菜叶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实施倾倒行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且属于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
2022年11月29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8月29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于2023年8月28日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请求判令李某等10余名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鉴定费、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45万余元。2023年12月14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于2023年12月23日作出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都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内容,在追究生态环境破坏责任、修复或保护受损生态环境上殊途同归,因此,加强两种制度的有限衔接,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能力。针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公益损害,在行政机关因客观原因磋商不成导致不能优先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解决公益损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协同优势,与行政机关凝聚共识、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提升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协同质效,在高质效的协同关系中合力推进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保护和有效治理。
原文链接:https://sthjt.yn.gov.cn/xxywzsdt/202409/t20240909_239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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