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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环境违法)

发布时间:2024-10-14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个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

  特隆凯丰(福建)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央督察交办线索对特隆凯丰(福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有一条生活垃圾集中焚烧生产线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原料仓中堆有用于焚烧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周边堆有生活垃圾焚烧后的固体废渣,现场有明显的排污痕迹。

  

  垃圾焚烧项目已建成并开始运行,目前有垃圾存量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24.95万元。

  典型案例二

  厦门市昊昱工贸有限公司

  未申请更新排污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3日,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昊昱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镀银生产线一条、镀铬生产线一条,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在其镀银生产线上新增一道碱铜处理工序,该工序产生的含氰废水和含氰废气等污染物与公司申报的排污许可证内容不符,且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更新排污许可证。

  

  电镀生产线的碱铜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24.67万元。

  典型案例三

  漳州市方驰工贸有限公司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

  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运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对企业实施远程监控与调度,发现漳州市方驰工贸有限公司2022年、2023年均未向污染源监督管理平台提交自行监测方案。2023年11月14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未能出示自行监测报告。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以来,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每年至少自行监测一次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该公司未按时在污染源监督管理平台提交自行监测方案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3.5万元。

  典型案例四

  浦城县星波机制炭厂

  自动监测设备

  未按规定联网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9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浦城县星波机制炭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正在生产并排放大气污染物,但未按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完成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该公司正在排放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站房未建设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3.2万元。

  典型案例五

  霞浦县森茂机电有限公司

  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和未按规定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专项检查发现,霞浦县森茂机电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已于2023年7月29日到期,届满未进行延续申请,仍违法进行生产活动并排放污染物,同时还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配备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投入使用。

  

  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已过期,仍继续生产、排污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对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8.89万元,对其未按规定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38万元,合计罚款31.27万元。


原文链接:https://sthjt.fujian.gov.cn/zwgk/sthjyw/stdt/202410/t20241009_65400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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