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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惠民!南京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

发布时间:2024-11-01     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从发现线索、案件启动、案件调查,再到鉴定评估、磋商和责任履行……一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流程图,在南京市生态环境局10月25日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展现。

  近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南京“新鲜出炉”。“作为全国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地方性标准,该《指南》结合了本地工作实际和特点,对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季虹璟介绍道,“标准出台的背后是南京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践中多年来积累的经验。”

  全国首个!这个指南“上新了”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推进,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已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固废技术中心俞学如介绍。

  为进一步推动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作为标准牵头单位,与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建标准编制小组,制定《指南》内容。

  “《指南》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俞学如说道,值得一提的是,《指南》还结合已发布的国家标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基础方法》中规定的评估方法,制作了涉地表水及沉积物环境、大气环境、扬尘环境及生态类环境损害四个生态环境领域的现场调查表。“通过这种菜单式的调查表,既可以实现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双查’的模式,同时企业也能更深入地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俞学如表示,《指南》的发布不仅填补了市级地方标准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南的空白,在南京市范围内统一了办案流程,还对办案人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提高了办案效率。

  全市探索!这些制度“更惠民”

  2024年出台的《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清洁生产替代修复实施细则》,在损害赔偿领域创新了清洁生产的替代修复方式,这一改革举措也成为本年度江苏省法治惠民实事项目。“这是一次制度上的创新,更推动了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向纵深发展。”季虹璟介绍。

  近年来,南京市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的制定工作,尝试以法制为手段,形成符合全市实际情形的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工作模式,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2020年至今,南京市先后发布了《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和《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构建了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完整体系,进一步规范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

  “两部《办法》和一部《指南》的实施,真正在南京市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季虹璟说道。

  据悉,目前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就线索筛查、案例启动与其他重点工作等情况,对各辖区与市本级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定期通报,督促各辖区稳步推进相关工作开展。

  处罚不是目的,赔偿有了“新解法”

  近日,在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兴智社区紫樾府小区,一场中医义诊活动正在火热开展……这是南京市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模式的又一次尝试。

  

  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开展中医义诊活动现场

  据了解,该企业主要从事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在今年3月,因其膏药煎制工段部分废气未按环评要求有效收集处理排放,产生的异味引起周边群众投诉,依法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强企业与周边居民的相互理解,同时积极发挥企业优势,更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经过多次磋商研究,我们决定让企业以开展义诊和环保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栖霞生态环境局法规科黄明说道:“这种劳务代偿的方式既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能让企业参与到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中来,身体力行为修复生态贡献力量。”

  从对内的“一案双查”,畅通环境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路径,到与其他部门协作联动,南京探索出多样化的损害赔偿形式、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方式。“企业正从‘不愿赔’变为‘主动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产生了‘看得见’的影响力。”黄明说道。

  下一步,南京市将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加强制度创新,探索多样化的替代修复方式,引导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向修复基地倾斜,实现既贴合实际又对生态环境具有实效性、持续性、示范性的立体修复,努力写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新篇章。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4/10/31/art_84025_11407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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