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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2024-11-01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简称“两打”行动),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紧盯重要线索,精准查办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持续保持着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指导各地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现向社会公开发布6起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对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

  三明市清流县嵩溪镇

  朱某等三人

  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接举报反映,该县嵩溪金星工业园内水渠异味严重,疑似存在企业偷排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核实。经查,原清流县鑫龙森林有限公司东南面车间内堆放了58个装有棕色液体的吨桶,车间内弥漫较强的刺激性气味,车间西面角连接房顶与地下的雨水管周边地面残留有棕色液体。经司法鉴定,吨桶内、地面残液棕色液体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总重量约39吨。经调查询问并调取相关台账等信息,初步查明该棕色液体来自江西永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朱某、赵某、周某等三人陆续运往原清流县鑫龙森林有限公司非法排放,自2024年2月份以来累计排放200余吨。

  

  车间内停放的危化品运输车及车上的吨桶

  

  监测人员对车间西面角雨水管周边地面残留的棕色液体进行采样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朱某、赵某、周某等三人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7月,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二

  泉州晋江市林某汉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梳理线索,对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的某铁皮房开展排查。经查,该处系林某汉经营的一处废油加工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查时,林某汉正在对废机油进行加工,将废机油、水、稀释剂混合搅拌后制成脱模剂,大量棕色粘稠油状液体在车间地面漫流。根据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点进行查封,对成品、原料等进行转移扣押并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该加工点的原料废机油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经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过磅单据、收款收据和转账记录等信息,初步查明林某汉已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7吨。

  

  林某汉无证经营的废油加工点,地面棕色粘稠油状液体漫流

  

  执法人员对成品、原料等进行转移扣押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及第十八条的规定,林某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6月,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三

  厦门钇胜鑫工贸有限公司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集美区灌口镇三社东蔡西南侧山头进行排查。经现场勘察,发现一处倾倒点(体积为2.8米*2.6米*1.1米的土坑),土坑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内部为带有刺激性气味的黑灰色污泥。经初步核实,土坑内黑灰色污泥是厦门钇胜鑫工贸有限公司酸洗槽废槽渣,系厦门钇胜鑫工贸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蔡某某指使司机廖某某使用塑料桶装载废槽渣,用车拉至土坑处倾倒。经司法鉴定,土坑内倾倒的黑灰色污泥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HW17),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为避免对环境进一步造成污染,执法人员联合相关专业部门对土坑内共计8.6吨的黑灰色污泥开展无害化处置。

  

  信息化系统中企业申报量、产生量异常

  

  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现场采样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厦门钇胜鑫工贸有限公司通过渗坑逃避监管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5月,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四

  泉州市国营南安市

  龙眼示范场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会同公安机关、康美镇政府依法对国营南安市龙眼示范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示范场已将大量灰色粉末倾倒于场区的山林间,且与该场土壤混合呈灰黑色泥土状;部分灰色粉末仍装在吨袋中(30袋),并伴有轻微刺鼻性气味,根据经验初步判断可能系铝灰渣或铝灰回收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司法鉴定和过磅称重,该场倾倒的灰色粉末为具有反应性等危险特性的铝灰,属于危险废物,总重量约93吨。

  

  国营南安市龙眼示范场堆放的吨袋装有灰色粉末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康美镇政府将堆场内危险废物清理转移至暂存处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国营南安市龙眼示范场上述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3月,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五

  福州精诚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前往福州精诚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经无人机航拍及现场排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南侧内河在流经厂区时明显变黄,表面出现泡沫及少量油膜;厂区外西南侧围墙下有个直径约15厘米的洞口,洞口外侧有黄色积液,外流痕迹连接至内河,疑似存在企业设置暗管偷排废机油及废切削液。经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公司因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切削工序产生的废切削液、乳化液溢流至雨水沟,并通过雨水沟底部的地埋式管道排向厂区外西南侧围墙下洞口进入周边内河。经司法鉴定,该公司流向雨水沟的油污为含油金属屑在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HW09。

  

  无人机拍摄的厂区西南侧围墙下的外排洞口

  

  废液通过厂区西南侧围墙下的洞口排入周边内河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福州精诚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罪,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侦办阶段。

  典型案例六

  莆田市秀屿区

  某电镀加工点

  非法排放含镍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称,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来塘村疑似有家非法电镀加工作坊违法排污,当即启动执法联动机制,会同公安机关赴现场检查。经查,该电镀加工点为付某某所办,现场有明显生产迹象,加工点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加工过程产生的除锈废水、清洗废水和废弃的电镀槽液(危废类别HW17)通过北侧的排水口东、西2个开口排入加工点外化粪池,南侧室外露天有1处除锈点,周边存放4个盛有盐酸的水桶,地面及排水沟存在酸液腐蚀痕迹。经监测,加工点北侧排水口管道内的残留液体、化粪池内出水口以及南侧除锈点、水沟,总镍浓度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十倍以上;南侧水沟处土壤、南侧除锈处土壤中镍含量远超参照点土壤中镍含量。

  

  非法电镀加工作坊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对土壤进行采样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该加工点非法排放含镍污染物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2月,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原文链接:https://sthjt.fujian.gov.cn/zwgk/sthjyw/stdt/202410/t20241029_65552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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