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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30     来源: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一、修订背景

  2019年以来,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要求,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综合裁量模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制定印发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试行)》,为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供有力制度支撑。但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陆续出台,对行政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严标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新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重新修订印发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裁量规则》)。

  二、修订原则

  一是合法合理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要求,综合考虑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的处罚事项、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裁量计算公式、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确保处罚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二是过罚相当原则。《裁量规则》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执法理念,通过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准确适用,确保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是科学实用原则。《裁量规则》中的处罚计算公式、裁量等级、裁量表类型是在遵循国家文件规定、借鉴周边省市经验、总结我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定的,同时注重实际操作性,有利于指导执法人员更好地依法、科学、精准执法。

  三、主要内容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基准两部分组成。

  (一)裁量规则。共十五条,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设计及应用等进行了统一规范,主要包括了裁量原则、裁量方式、处罚金额计算、裁量调整、从重从轻及免于处罚的情形、法律适用等方面内容。一般情况下计算公式中裁量系数取值为50%×共性因子裁量基准中“违法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若违法主体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前两年内有同一违法行为的,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裁量系数取值则为50%×首要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首要因子为裁量等级数值最高的裁量因子)+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二)裁量基准。主要分为个性因子裁量基准、共性因子裁量基准和修正因子裁量基准。个性因子裁量基准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行为,违反排污许可、水和大气污染、总量管理制度行为,违反固体废物、土壤污染管理制度行为,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理行为,违反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管理行为,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行为,违反清洁生产审核行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要求行为,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制度行为,违反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行为,违反信息公开要求行为,违反环境污染事故或应急管理要求行为等13类违法行为明确了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共性因子裁量基准规定了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均需进行裁量的7项裁量因素及裁量等级。修正因子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人情况及产业类别进行裁量对裁量结果予以修正。

   

  


原文链接:http://ee.xizang.gov.cn/xwzx/hbdt/202411/t20241126_448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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