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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调整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近日,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调整了省级及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和《黑龙江省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跨市(地)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审批制管理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包括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卫生项目)以及《目录》规定的水利、能源和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制造业、核与辐射、环境治理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事业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地)政府(行署)或市(地)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农业、林业、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房地产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目录》规定的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污染类项目、核与辐射项目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哈尔滨新区、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经批准享受特别审批权限的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管辖范围内享受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

      此外,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对《目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可匹配基层审批能力,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sthj/c111947/202412/c00_317929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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