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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有害垃圾逃不了!

发布时间:2020-02-11     来源:      作者:    

  基于生态环境部发出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次修订公开征集意见函,包括无毒先锋在内的10个关注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社会组织,于9月29日,针对最新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积极高效的线上讨论 。

  本次交流最终整理出的相关书面联署建议书《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建议》,已于10月10日向生态环境部提交。建议内容大多与有害垃圾密切有关。

  有害垃圾在《名录》修订意见中的角色

  

  有害垃圾标志图

  经过各位代表将近2个小时的紧密沟通、3个工作日的书面意见统筹整理后,与会的10个NGO最终提出的针对性建议共计14条。

  在这14条建议里,有7条能看到有害垃圾的身影。

  注:家庭源危险废物,绝大部分同属生活垃圾管理中的“有害垃圾”类别。

  让我们来看看大家对《名录》涉及的有害垃圾都有什么观点吧!

  01家装过程产生的有害垃圾

  理论上装修过程产生废油漆桶、沾染油漆的抹布等属于“ 家庭源危险废物”。但很多地方建筑垃圾是作为单独一类生活垃圾进行管理的 ,会得到单独清运、处理。

  所以有必要在 “家庭源危险废物” 的豁免环节,说明建筑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是否在豁免范围内,以及怎样豁免。

  

  装修产生的废油漆和沾油漆抹布

  另一方面,许多新装修的房子、新家具会用活性炭来先去除有毒物质。用后的废物此前一般被当做“其他垃圾”或“干垃圾”。新名录增加了这个类别,有必要明确其是否需要纳入家庭源危废的考虑范围。

  

  家装用途活性炭

  家装照明系统中的含汞荧光灯,使用时长达到其寿命后,通常会被扔到垃圾桶。

  因为荧光灯管的易碎性,在其废弃后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全过程中,极易导致首要污染物――重金属汞的大量、甚至是完全释放。

  这种情况与其他家庭源危险废物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含汞废荧光灯管这类危险废物,应该立即着手建立单独的收运、处理体系,设置豁免就意味着污染失控状态的不当延续。

  

  废弃含汞荧光灯

  虽然含汞废灯管处理设施并非一朝一夕都能普遍建立起来,但各地在短期内建设好能够接纳废灯管在内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的安全收集、贮存设施却是完全经济可行的。

  此外,含汞废物若不从严管理,不利于我国签订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履约。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汞生产、使用大国,履约本就任务艰巨,但此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将日常生活产生的含汞等危害物质的废物进行全过程豁免,将可能加重我国的汞等危险物质的污染。因此,对家庭装修产生的危险废物,我们对应上述问题分别提出书面建议:

  ① 对某些豁免环节做更清晰说明,如建筑垃圾中混入的废油漆、沾染油漆的抹布等的情况;

  ②明确“烟气、VOCs 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900-051-49)”是否也在“家庭源危险废物”范围内;

  ③ 取消生活源含汞废荧光灯管的豁免。

  02建议为有害垃圾一族再添2位“新成员”

  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早已被明确列入了《危险废物名录》,在家庭中也经常会产生此类废物。但是在绝大部分城市的垃圾分类规定中,此类废物并不包含在有害垃圾当中。

  对此一种解释是,很多电子产品由于价值较高有很多商业渠道可以实现回收。但实际情况下,一些价值较低的电子产品,或者电子产品的个别部件,很难得到回收。而且由于普及不足,很多公众并不知道废电路板等属于危险废物。

  建议将此类危废纳入“家庭源危险废物”范围,确保即便没有被商业回收的废电路板也不会被混入普通生活垃圾。

  

  废弃电路板

  近年来,科研领域将个人护理用品和药品合并作为一大类具有潜在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的物品进行研究,并发现二者的不当研发、使用、废弃都会产生较大的环境健康风险。个人护理用品中的化妆品尤其如此,因为它们可能含有各种有害化学品,如重金属、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等,且个体含量及总体环境排放不容忽视。

  因此有必要将化妆品类的环境危害和健康危害纳入考虑范畴,将其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纳入到名录当中,并在家庭源危险废物类别中加入“废弃或过期化妆品,及其容器”。

  

  目前除了指甲油和洗甲水外,其他化妆品在名录中没有对应的项目,意味着没有被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对上述2种生活常见的危险废物,我们也分别提出书面建议:

  ① 明确“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900-052-49)”是否也在“家庭源危险废物”范围内;

  ②考虑将化妆品列入家庭源危险废物范围;

  03有害垃圾收集过程需更明确表述

  虽然《名录》将危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做了区分,但不少地方的部门仍然不能区分究竟哪些作业属于“收集”,哪些属于“运输”。一些地方甚至直接将“运输”过程也纳入到了豁免范围,无形中将“收集”豁免扩大成了“清运”豁免。

  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其中要求“先行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首先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

  可以预见,家庭源危险废物得不到分类收集的现状在未来几年一定会得到改变,名录中的“未分类收集”豁免条件也不应当一直存在。

  因此,对上述情况,我们也提出以下书面建议:

  ① 对某些豁免环节做更清晰说明,如分类收集条件下家庭源危险废物的收集过程豁免;

  ② 设定家庭源危险废物豁免时限。

  希望本次线上交流会输出的书面建议,能给环境部带来有效参考。

  无毒先锋助力有害垃圾严格管理,给祖国的花朵一片健康的土地!

  (编辑:小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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