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北京现代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改正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京环境责改字〔2020〕Z14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现代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相辰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59号
我局于2020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59号厂区喷漆车间有机废气排放监测孔下方设有监测平台,但由于加装了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导致现有实际可操作面积不足1平方米,监测人员无法进行采样监测作业,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11/1195—2015)中监测平台可操作面积应不小于2平方米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11/1195—2015)的相关规定设置采样平台,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jczf/1085079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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