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北京芝麻花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改正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京环境责改字〔2020〕Z6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芝麻花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小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里
我局于2020年5月29日对你单位经营的北京芝麻花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中餐后厨油烟净化器位于屋顶,距离地面超过4米,但未设置监测梯架,没有到达监测孔的通行平台;同时监测孔未设置标志牌,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相关技术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的相关规定设置监测梯架、监测点位,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6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jczf/1084689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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