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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为做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新化学物质源头管理

  在环评审批、技术评估过程中,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环评文件中对照《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及允许用途进行新化学物质识别,对识别出的新化学物质按照《办法》要求,提出环境管理意见。

  二、排查新化学物质企业事业单位

  对照《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排查辖区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市级新化学物质企业事业单位名单和重点新化学物质企业事业单位名单。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生产者和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源的新化学物质贮存、加工使用者等企业要列入重点新化学物质企业事业单位名单

  三、加强新化学物质政策法规宣贯

  一是组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学习《办法》及配套文件。特别要明确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是指具有环境或者健康危害属性的化学物质在生产、加工使用、废弃及废弃过程中进入或者可能进入环境后,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危害效应的程度和概率,不包括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的风险。

  二是做好帮扶指导。引导相关企业根据生态环境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办事指南,在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http://zwfw.mee.gov.cn)进行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四、压实新化学物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与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指导新化学物质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深刻教训,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求,对新化学物质具有危险化学品属性的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等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指导新化学物质企业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应急措施。指导新化学物质企业事业单位,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五、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检查

  一是加强已登记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现场监管。省厅已下发新化学物质地方监管信息系统登录账号与使用方法,各地市要对辖区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规定落实《办法》及配套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执法检查,其中,重点新化学物质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以上,现场检查以企业事业单位实际进口办公或生产、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所在地为主,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按规定取得登记证并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

  2.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

  3.按规定使用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

  4.按规定办理备案并按照备案信息生产、进口、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

  5.按规定办理交更登记并按照变更内容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

  6.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7.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

  8.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资料;

  9.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二是关注未登记物质核查。结合日常检查,对在产、外购(含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化学物质清单检查属于新化学物质的,是否按照《办法》进行了登记或备案,是否存在应报未报的新化学物质。

  三是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处罚。对存在违反《办法》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加强执法应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做好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示和统计,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联合惩戒。

  联系人:王坦0451-87111126

  

  附件: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管理办法

   2.公告2020年第46号

   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

   4.12号令备案申报清单(黑龙江)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gtfwywrfz/2172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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