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精神,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体系,现将《黑龙江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28日
黑龙江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
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5号)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我省蓄电池领域生产者延伸制度基本形成,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试点单位在试点地区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50%以上。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试点单位
在全省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专业收集、贮存企业。具有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自愿申请试点。
(二)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三、试点内容
(一)规范废铅蓄电池暂存和贮存设施
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采取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模式,通过企业自有销售渠道或专业收集企业在消费末端建立的网络收集废铅蓄电池,可采用“销一收一”等方式提高收集率。收集企业可在收集区域内设置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以利于中转。
1.集中转运点。试点单位应优先依托现有持证收集企业设立集中转运点,也可依托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符合条件的铅蓄电池产品仓库设立集中转运点,但应当划分出专门贮存区域。同时要按照《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申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2.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三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网点、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维修点)、收集企业自行设置的收集点等设立收集网点,在许可范围内收集、暂存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
3.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贮存、暂存设施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的要求建设和管理。
4.其它产生源管理要求。收集网点之外的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维修点、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维修点)等社会源类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参照危险废物产生源规范管理。可设置面积不少于3m2专门贮存区域,应采取防雨、地面应进行水泥硬化和防腐处理或其他有效防渗、防腐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标识、标签信息。在此条件的最大存储量不得超过2吨,最长存贮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二)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及运输
1.分类收集和贮存。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废铅蓄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铅蓄电池;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2.转移管理。收集网点收集日常生活生产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但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等信息,必须转移至对应的集中转运点。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和集中转运点收集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废铅蓄电池,以及集中转运点向废铅蓄电池综合利用处置企业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应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注明废铅蓄电池对应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
3.运输管理。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破碎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操作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装卸废铅蓄电池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辆损坏或含铅酸液泄漏。
在满足上述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及装卸条件时,以下三种废铅蓄电池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1)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2)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但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3)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794”(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三)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监督管理
1.收集范围。试点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收集废铅蓄电池,但不得接收省外转入的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仅限服务于所在地县(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只能收集工业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源类废铅蓄电池,不得收集、贮存工业企业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含通讯基站、公交集团等),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集中转运点可跨市级行政区域布设收集网点,取得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后,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收集活动。废铅蓄电池经集中转运点集中后,转移至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利用处置单位。
2.明确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试点单位应承担试点所需履行义务与法律责任。收集网点对应唯一集中转运点,自觉接受对应集中转运点的管理;集中转运点须承担对所属收集网点的管理责任,规范其收贮转运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的监管。
3.试点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提请省生态环境厅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取消试点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告。
(1)试点单位未能按照要求贮存第Ⅱ类废铅蓄电池的。
(2)试点单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倾倒铅蓄电池酸液行为,或授意他人倾倒铅蓄电池酸液后收集废铅蓄电池的。
(3)试点单位将收集废铅蓄电池交由不具备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的。
(4)试点单位明知不符合运输豁免条件而使用豁免条款收集运输的废铅蓄电池的。
4.信息化管理。试点单位应依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集中转运点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管理。收集网点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以产废单位管理。
5.信息公开。试点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全部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和收集作业人员联系方式,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四、组织实施
(一)试点单位自行申报
申请试点单位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资质证明、实施方案,其中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试点工作规划。包括:试点目标,拟布局的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数量及区域分布情况,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计划,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去向等。
2.污染防治措施。集中转运点具备专用贮存场地、运输工具、收集包装设备;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转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纳入试点的经营单位,在试点期间新增加收集网点需经收集网点所在地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合格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试点单位审核确定
试点单位应向省生态环境厅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有关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公示期满后,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收集网点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试点单位收集网点进行现场核查,委托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对集中转运点进行现场核查。
3.经公示和审查后,省生态环境厅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载明对应全部集中转运点、收集网点的名称、地址、收集区域范围等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
4.省生态环境厅在门户网站公布符合要求的全部试点单位及其集中转运点,以及收集网点名称、地址,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健全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确保到2022年底全省试点单位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50%以上。
(二)强化服务指导。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负责对拟参与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指导,组织试点单位进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培训指导,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时处理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加强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督单位清单,依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加强对试点单位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的现场检查。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进行抽查,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
(四)严格运输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指导其采取保障运输安全的措施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打击废铅蓄电池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五)实施信息化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应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或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专用信息平台的监督管理,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相关情况汇总、统计和核查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除试点单位以外,各地不再受理废铅蓄电池收集项目的环评文件。现持证的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若未纳入试点范围,仍按发证机关管辖的范围收集,但不得设立收集网点。试点期满,将视情延长或终止试点工作。国家如出台新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及运输管理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黑龙江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与跨区域转运试点申请表
附件
黑龙江省废铅蓄电池
集中收集与跨区域转运试点
申 请 表
试点申请单位:(印章)
法人代表姓名: 签 字: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制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 (盖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申请单位地址 | 省 市 县(区) 乡(镇、园区) 路 号 | ||||||
注册资金(万元) | |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 | | ||||
联 系 人 | | 身份证号 | | ||||
联系人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负责人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职 称 | 文化程度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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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负责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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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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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设集中转运点基本情况 (可另附页) | |||||||
集中转运点名称 | 具 体 地 址 | 贮存面积(m2) | 对应收集网点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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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转运点及对应收集网点基本信息
(一个集中转运点一张表格)
集为中转运点名称 | (盖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集中转运点地址 | 黑龙江省 市 县(区) 乡(镇、园区) 路 号 | ||||||
经营设施经度 | ° ′″ | 经营设施纬度 | ° ′″ | ||||
注册资金(万元) | |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 | | ||||
联 系 人 | | 身份证号 | | ||||
联系人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负责人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职 称 | 文化程度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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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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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设收集网点基本信息 (可另附页) | |||||||
收集网点名称 | 收集网点地址 | 贮存面积 (m2) | 拟收集地域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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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集网点现场检查审核意见
(一个收集网点一张表格)
暂存场所名称: 地址: 核查时间:2021年 月日
序号 | 考核指标 | 检 查 标 准 | 合格/ 不合格 | 检查人签字 |
1 | 包装和 台账 | 收集、运输、贮存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应根据废邻蓄包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参漏、扩散,并耐腐蚀。 | | |
台账应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 | | ||
2 | 暂存设施 | 收集网点暂时时间应不超过90天,重量不超过3吨。 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面积不少于3m2。 (2)有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和电解质泄漏的措施,硬化地面及有耐腐蚀包装容器。 (3)废铅蓄电池应存放于耐腐蚀、具有防渗漏措施的托盘或容器中。 (4)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和警示标志。 | | |
3 | 配套设备 | 视频监控要求: (1)在收集网点暂存区域出入口,应当设置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画面清晰,能连续录下作业情形。 (2)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半年。 | | |
计量称重设备要求:计量称重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 | | | ||
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 | | | ||
审查意见(现场核查部门填写): 经现场核查,XX收集点建设面积为XX平方米,暂存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有关贮存要求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在我县(区)设立的收集网点符合《试点方案》建设要求……同意……。 XXXX县生态环境局(章) 2021年月 日 |
四、集中转运点现场检查审核意见
(一个集中转运点一张表格)
贮存场所名称: 地址: 核查时间:2021年 月日
序号 | 考核指标 | 检 查 标 准 | 合格/ 不合格 | 检查人签字 |
1 | 运输管理 | 自行运输的(非豁免),应具有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等证明材料;委托相关单位运输的,应提供委托运输合同及委托运输单位资质。 | | |
2 | 包装和 台账 | 收集、运输、贮存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应根据废邻蓄包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参漏、扩散,并耐腐蚀。 | | |
装有已破损的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必须粘贴符合GB18597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 | | | ||
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使用自建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信息系统的集中转运点,应实现其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 | | ||
3 | 贮存设施 | 集中转运点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贮存规模应小于贮存场所的设计容量。集中转运点贮存设施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参照GB18597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符合以下要求: | | |
3 | 贮存设施 | (1)应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 (2)面积不少于30m2,有硬化地面和必要的防渗措施。 (3)应设有截流槽、导流沟、临时应急池和废液收集系统。 (4)应配备通讯设备、计量设备、照明设施、视频监控设施。 (5)应设立警示标志,只允许收集废铅蓄电池的专门人员进入。 (6)应有排风换气系统,保证良好通风。 (7)应配备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用于单独分区存放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 的密闭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 | | |
4 | 配套设备 | 视频监控要求: (1)在收集转运点出入口、计量称重设备、贮存区域、废酸液收集处理设施所在区域以及贮存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画面清晰,能连续录下作业情形。 (2)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半年。 | | |
计量称重设备要求:计量称重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并与电脑联网,能够自动记录、打印每批次废铅蓄电池的重量。 | | | ||
5 | 规章制度 | 依法制订包括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 | |
制订废铅蓄电池收集、包装的内部环境安全和污染防治管控制度。 | | | ||
废铅蓄电池经营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名称、地址和单位联系方式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 | | ||
6 | 应急措施 |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 | |
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物资 | | | ||
审查意见(现场核查部门填写): XX试点单位在我市设立的XX集中转运点近一年内有/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有/无环境违法行为,有/无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经现场核查,XX集中转运点建设面积为XXX平方米,贮存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有关贮存要求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拟在我市各县(区)设收集网点XX个,符合《试点方案》建设要求……,(不)同意……。 XXXX市生态环境局(章) 2021年月 日 |
五、有关证明材料
1.试点实施方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属于委托收集或联合收集等情况,须提供相关委托或联合协议。
3.集中转运点与所属收集网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划分及相关要求;自建收集网点需提供相关手续。
4.集中转运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件)、环评批复。
5.企业自行开展废铅蓄电池转移的(非豁免),应提供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输工具等证明材料;委托相关单位运输的,应提供委托运输合同及委托运输单位资质(针对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情况)。
6.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复印件。
7.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台帐记录制度、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8.企业废铅蓄电池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情况。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wxfwgfhgl/1968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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