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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卢云峰
  电 话:(0451)82059265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田雪山
  电 话:(0451)87113173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 修太春

  电 话:(0451)87113095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30日

    


  

  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市、县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

   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评估指标,督促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建立分级负责评估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工作方案,统筹组织评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重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全覆盖进行评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评估,按比例抽取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

  二、评估方式

  管理评估工作采取县级自查、市级评估、省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省级评估

   省生态环境厅参照国家印发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省级《评估指标》,统筹《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任务,现场评估全省13个市(地)生态环境部门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二)市、县自查评估

   各市(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评估指标》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自查评估,并填写《评估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完成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总结,并进行通报。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或者专家审核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评估安排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8月底前,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2020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完成自查(待国家《评估指标》正式印发后进行调整完善)。各市(地)生态环境局于9月20日前完成评估,并将自评打分情况、年度总结、下年度评估工作方案及通报等材料报省厅,抄送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

  三、评估要求

  (一)省级评估

  原则上,优先选取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的单位开展评估,由省厅固体处会同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进行抽查。经营单位抽查总数不少于20家,重点产废单位抽查总数不少于60家,其他产废单位抽查总数不少于20家。

  (二)市、县级自查评估
  1.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对辖区内的经营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全部进行评估,其他产废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10家,如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10家,需全部进行评估。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全部进行自查。

  2.评估单位的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将直接判定为《评估指标》评估结果中的C。

  四、评估职责分工
  (一)省厅固体处

  负责牵头制定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推进,会同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对各市(地)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适时通报评估结果。
  (二)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配合省厅固体处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评估,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查处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三)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

   负责组织开展规范化管理评估人员业务培训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方面的技术指导;配合省厅固体处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评估;负责各市(地)自查工作资料汇总并建立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抽查情况档案;负责起草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报告。

  五、评估结果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统筹推进危险废物三年行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生态环境部门

  从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情况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公开评估结果并排名,接受社会监督。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为A或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地市,将全省通报表扬;对市级自评结果高于省级评估结果20%[(市级自评分数-省级评估分数)/省级评估分数]、省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为C和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市,讲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落实监管责任。
  (三)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发现涉及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按环境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或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1.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待国家正

   式印发)

   2.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

   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

   要求


  

  附1: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待国家正式印发)

  

  附2:

  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单位类型

  企业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评估发现的问题

  备注

  评估人员

  

  

  

  (经营单位、重点产废单位、其它产废单位)

  (主要产品产量,简单工艺描述)

  (危险废物种类和大致产生量)

  

  

  

  

  

  

  

  

  

  

  

  

  

  

  

  

  

  

  

  

  

  

  

  

  

  

  

  

  

  

  

  

  

  

  

  

  

  

  

  

  

  

  

  

  

  

  

  

  


  附3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和自评打分情况,包括评估范围和内容、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工情况、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完成情况等。

  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加强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培训情况等。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包括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水平,保障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等。

  四、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五、加分情况和扣分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七、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建议。

  八、附件: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附2),不达标和基本达标企业规范化管理评估结果汇总表,不达标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wxfwgfhgl/1991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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