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25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五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十六:吉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吉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总排口总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无2022年9月16日之前的历史数据。经调查,吉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吉林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吉林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擅自删除了污水总排口处安装的总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内2022年9月16日之前的历史数据。经调取吉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运行记录,该公司在2018年7月至今一直处于生产状态,污水处理设施间歇排放。
2022年9月29日,聘请专家对现场进行核实,发现吉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水质自动监测仪历史数据缺失,无法核对历史上传数据和设备数据是否相符,无法确保季度比对报告的真实性;同时,水质自动监测仪运维台账(《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也失去了真实性和有效性。
【查处情况】
吉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对吉林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启示意义】
该案件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三方运维单位擅自删除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的环境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利用三方辅助执法等手段开展调查,第一时间固定违法证据,同时及时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调查,严厉打击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新思路和新方式。
案例十七:扶余市某供热有限公司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4日,扶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扶余市某供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在行政处罚裁量上,考虑到该公司有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现锅炉废气达标排放等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遵循优化营商环境和包容审慎执法的原则,松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该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加强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学习培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上图为执法人员现场对扶余市某供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通过对扶余市某供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依法打击并形成有效震慑,减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案例十八:松原市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无许可证单位从事利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松原实战比武执法专班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位于松原市前郭县乌兰敖都乡杨家围子村村部后院一工地院内放置有24个铁质油桶内装有紫褐色油状粘稠液体,并散发刺激性气味,现场使用pH试纸对桶内不明液体进行初步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初步判定该液体呈强碱性。经查,上述不明液体为松原市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销售。9月23日,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9月24日,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松原市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转移的上述不明液体进行取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该液体中含废矿物油,属危险废物。
上图为公安部门在现场联合执法
【查处情况】
松原市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此次委托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满足上述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对松原市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作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罚款,合计人民币60万元,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同时松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将群众举报信息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执法专班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三部门组成,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本案发生在执法大练兵实战比武期间,发现问题线索后,省级检查组立即组织专家及三方机构入驻松原赛区,进行帮扶指导,为案件顺利推进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案例十九:白城市某供热公司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6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白城市某供热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燃用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该企业主要提供供暖服务,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处于季节性停产状态。2022年8月,该单位购买的燃煤,煤炭检验报告中干燥基灰分为33.11%,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商品煤质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现场对该企业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通过对现场负责人询问,其表示对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
上图为执法人员在查阅资料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白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3.8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为白城市第一起关于煤炭质量典型案例,是实现煤质量达标、碳排放达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该案充分体现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对燃煤质量的监管力度,有效杜绝企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消除企业对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侥幸心理,加强不同领域商品煤质量监管、促进煤炭资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对防治污染,精准治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打破常规思维,关口前移,达到新成效。
案例二十:图们市某公司燃煤锅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7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图们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图们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某路集中供热锅炉房)实际在用燃煤锅炉共计3台(2台29MW、1台91MW),通过对比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发现该公司(某路集中供热锅炉房)91MW燃煤锅炉于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供暖期间,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及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计算,裁量后处罚金额32.5万元。
上图为原排污许可证仅有2台29MW燃煤锅炉无91MW燃煤锅炉相关信息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合法排放污染物的有效凭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须根据排污许可证和现场实际情况逐一进行比对、核实。通过结合“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等平台对企业原有排污许可证信息进行核查。将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9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309/t20230925_2647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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