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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七批生态环境 执法典型案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类)

发布时间:2023-10-08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五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排放废酸、通过渗坑倾倒有毒物质案、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三十一:长春市农安县张某某非法排放废酸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清查“散乱污”专项行动中,巡检发现农安县合隆镇红星村岗子刘屯东北侧存在刺鼻性异味,经排查发现一处厂房大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院内有一处土坑及散乱堆放的塑料吨桶,存在涉嫌私自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立即与农安县公安局通报相关信息并进行执法衔接。2023年3月5日,对农安县合隆镇红星村岗子刘屯东北侧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及车间部分地面呈橙红色,伴有刺鼻异味。厂区院内盛装化学物质的吨桶随意堆放,院西侧有一处未做防渗土坑(长约5.95米,宽约3.4米,深约1.1米),土坑内底部及周围土壤表面呈红色,土坑底部有少许不明液体。车间内安装1台燃油蒸汽锅炉,3个塑料罐、12个塑料方槽,塑料罐和部分塑料方槽内承装不明液体,液体呈黑红色。车间东北角安装1套呈L形状的简易烘干设备。

  经调查,初步确认经营者张某某在无任何环保手续情况下,利用多种化学物质通过简易设备非法生产甲基橙(约10吨),将生产产生的含酸废水利用水泵通过地埋的塑料管排放至未做防渗的土坑内。

  经第三方吉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及吉林某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非法向土坑内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液体呈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检测土壤中的石油类最大超基线倍数为867.75倍。污染区域污染物指标超过土壤基线水平污染面积为271.03平方米,污染体积为233.54立方米。

  【查处情况】

      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将涉嫌环境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农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破获此案,将张某某等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涉案人张某某等5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并处罚金。审判后,张某某等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启示意义】

  一是本案发生在农村偏远地区,位置隐蔽,违法者存在侥幸心理,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将含酸废水直接排入渗坑内,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此类地区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此案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效联动,公安部门在案件侦查期提前介入,对于案件相关证据固定和第一时间控制犯罪嫌疑人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两部门各司其职,有效配合是案件得以顺利查处的关键因素。

   

  案例三十二:吉林市某固体废物治理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渗坑倾倒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3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关于“吉林市某固体废物治理科技有限公司近几年在院内原料库房西南侧空地处掩埋千吨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信访举报,随即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大队执法人员对吉林市某固体废物治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对举报地点组织挖掘,共挖掘出黄色粉末状物质1366袋,848.72吨。2022年12月13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倾倒、掩埋的粉末状物质进行取样鉴定。2023年1月17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非法倾倒掩埋的粉状物体为含有重金属镍、汞、砷的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且吉林市某固体废物治理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原料库房西南侧空地掩埋区域固体废物底部为松软土壤,不具有防渗功能,符合生态环境部对渗坑的认定。

  【查处情况】

  吉林市某固体废物治理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渗坑非法倾倒掩埋有毒物质,涉嫌刑事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规定。2023年2月7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到吉林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启示意义】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多次进行磋商,确定调查方向;利用司法鉴定等第三方辅助执法手段开展调查,固定企业违法证据。该案有力的打击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了相关行业企业,警示各企业要合法合规处置固体废物,为新固废法执行工作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

    

  案例三十三:姚某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5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二道江区分局接到省公安厅推送案件线索:“群众举报二道江区二道江乡桃源村五组一座空厂房中,存在收集废机油桶、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经查,涉案厂房为姚某租赁陈某所有厂房。厂房内建有一条废塑料清洗、粉碎生产线,姚某外购废塑料制品进行清洗后,粉碎外售。厂房内堆存大量废塑料制品及清洗粉碎后的塑料碎片,废塑料制品中混有废机油桶。经过初步分拣,废机油桶约420公斤。姚某所建生产线无生态环境部门批复,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外排。

  

  

  

  【查处情况】

  姚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启示意义】

  一是紧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发力。群众举报是办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和来源。近年来,通化市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群众发现和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不遗余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二是行刑衔接、畅通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理渠道。推进生态环境部门同公安机关协同联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共管、共治、共赢”的良好局面。      

   

  案例三十四:董某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5日,柳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柳河县五道沟镇沙家村巡查时发现四家子屯东侧一厂房逸散黑色浓烟且有刺激性气味。经查,黑色浓烟系柳河县柳河镇居民董某点燃不明物质后产生,燃烧残留物质呈黄色。该不明物质疑似危险废物,共计122桶,约18.3吨。董某称:“不明物质是从河北省保定市运来的生产洗涤剂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综上,董某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通化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案所涉铁桶及残留物实施扣押。2023年6月12日,柳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董某处置的不明物质依法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董某处置的不明物质具有毒性(Toxicity,T),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董某的行为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后,柳河县公安局于2023年8月7日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董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河北省保定市涉案人员进行抓捕。

  

  

  

      【启示意义】

  一是紧盯线索、科学取证。该案为跨省、跨区域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涉案废物性质难确定。该案中,柳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委托第三方鉴定公司进行司法鉴定,为案件办理提供强有力证据。二是认定清晰,措施有力。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危废类案件一般很难估算现场查获的数量。该案所涉危废大部分已被燃烧,在犯罪嫌疑人未全部到案的情况下,根据董某供述,各部门联合对现场未燃烧处理的一桶废物进行称重,准确认定该案非法处置危废的总量。三是密切协作、打击犯罪。该案侦办过程中,生态环境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选派业务骨干充实到案件侦办一线,三部门协同联动,充分发挥业务长处。固定证据、司法鉴定、抓捕审讯有序推进,形成行刑无缝衔接、涉案物品移交畅通、案件快立快侦的办案机制,为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奠定基础。

   

  案例三十五:孟某、刘某、赵某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5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通化市公安局环侦支队移送的案件线索,经联合检查发现,孟某、刘某、赵某联合经营的废旧塑料收购站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和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6月12日,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孟某等三人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2023年6月15日,通化市生态环境局对孟某等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对孟某等三人联合经营的废旧塑料收购站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和现场查获的6.7吨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进行查封、扣押处理。针对孟某等三人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一是调查内容全面,从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生产工艺、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二是该案按要求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机制,委托第三方对造成的生态损害程度进行评估,与赔偿义务人展开磋商,明确生态修复形式、时限、效果等具体要求。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309/t20230928_2666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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