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六批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
发布时间:2023-10-08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正确处理行政柔性执法与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关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和服务有机统一,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吉林省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收集整理的五个生态环境执法轻微免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十六:长春市某食品加工厂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二道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办理信访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二道区某小型食品加工厂从事熟食加工生产,经现场检查企业无法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相关手续,对企业负责人调查询问并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确认该单位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自检查发现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非主观故意且无弄虚作假行为,符合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因此,对该单位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本案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理念,保护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了法律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提升排污单位环保意识,引导排污单位加大环保投入,认真履行法定环保程序。通过指导帮扶等非强制性监管方式,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提升企业自我管理水平,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案例二十七:倪X泉、孙X柱、张X荣“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进行垂钓”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3日,桦甸市公安局向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分局移交案件线索,反映2022年11月25日倪X泉、孙X柱、张X荣在桦甸市红石镇万两河水源地垂钓,被水库巡查人员发现并举报,由红石派出所民警将其带回至桦甸市公安局红石镇派出所进行询问,三人对在万两河水源地垂钓事实供认不讳。
2023年1月9日,在水库巡查人员带领下,倪X泉、孙X柱、张X荣分别对当天垂钓地点进行了指认。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三人垂钓地点属于桦甸市万两河水源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同日,桦甸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倪X泉、孙X柱、张X荣承认2022年11月25日在万两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进行垂钓的环境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倪X泉、孙X柱、张X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对倪X泉、孙X柱、张X荣进行行政处罚。因倪X泉、孙X柱、张X荣三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对周围环境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分别对倪X泉、孙X柱、张X荣做出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一是该案是通过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立案处罚的案件,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有效衔接,完善了线索通报、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效率,彰显协作执法,形成打击合力。二是落实“首违不罚”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自觉守法,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温度和力度。三是本案对当事人及其社会民众的影响是深远的,提醒了广大民众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对垂钓爱好者也起到了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维护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
案例二十八:松原市某清真肉食品厂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8日,根据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办公室关于移交未提交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企业清单的通知》提供的信息,对松原市某清真肉食品厂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厂排污许可证中要求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为年报,截止时间为1月15日。该食品厂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该食品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该食品厂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规定,应当对该食品厂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该食品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系首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松原市某清真肉食品厂不予行政处罚。该食品厂作出书面信用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应制度,确保每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
【启示意义】
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对本案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推行柔性执法,避免“一刀切”的执法理念。执法人员通过采用行政指导等方式给予首次发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主体主动纠正的机会,通过有“温度”的执法,给市场主体一定容错纠错的空间,指引其自我纠错,最大程度减少对违法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案例二十九:和龙市某某医院未按规定申请更换辐射安全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和龙市某某医院开展了核与辐射利用单位的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医院于2022年2月份更换法定代表人为辛某,但检查当日该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仍为姜某,未依法在更换法定代表人后的20日内申请办理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
【查处情况】
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责改下达后六日该医院已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经案件集体讨论审核决定,本案适用于《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范围,对该医院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上图为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该医院辐射安全许可相关材料
【启示意义】
此类违法行为容易被忽视,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要仔细认真,做到见违必究、究违必罚、处罚有据。和龙市分局在办理此案中,对于首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主动采取纠错措施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惩罚与教育作用。
案例三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图县分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6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执法人员到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安图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产生的废旧机油收集在机油桶中,露天存储。该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落实三防(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贮存场所规范化管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整改态度积极,及时委托第三方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妥善处置,经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该公司免于处罚处理。
【启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应建立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制度。该公司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环境安全隐患,加强废机油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全过程监管执法一刻不能放松。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在持续保持严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优化执法方式,多举措强化危险废物监管执法,采取边服务边执法、罚教结合的方式,以联合帮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等为抓手,有效督促企业整改,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对全县涉废机油监管、危险废物执法监管具有典型意义。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309/t20230927_2649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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