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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类等)

发布时间:2023-10-08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五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机动车检验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二十一:某检测公司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中旬,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开展2023年执法大练兵实战比武暨守护吉林清澈河水专项行动。在双辽、东丰、公主岭等地检查时发现吉林省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向3家排污单位提供的监测报告涉嫌伪造监测数据,因案件线索涉省内多个地区,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专班,会同省执法局督导组、市公安局环侦支队,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跨地区进行线索核实。经查,2023年3月7日,该检测公司对某生化公司污水总磷在线监控设备进行对比监测时,擅自篡改原始数据,出具了虚假的合格比对监测报告;在某生化公司未开展污水在线监测比对试验的情况下,出具2022年2月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2022年9月,在某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备故障期间,该检测公司在采样人员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出具《手工检测数据表》,且首次采样时间早于设备故障开始时间,明显不符合要求。在查实该检测公司出具虚假合格比对监测报告和虚假手工检测数据表违法行为后,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吉林省执法局督导组,联合长春市公安局环侦支队于5月31日对该检测公司进行突击检查,通过查阅在线监控平台、查验废气检测设备、核查企业出入厂记录、查看企业视频监控、调阅企业运行记录、现场检查采样口等方式,对该检测公司近2年来为省内7个地市州出具的624份检测报告进行核查,发现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不按规范频次检测及不按规定签发出具不实报告共188份。检查中同时发现该检测公司专业实验室未依法办理环境响评价文件,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期间,该检测公司企图通过注销资质逃避处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函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暂缓吊销公司证照资质,保障案件调查持续推进。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及《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取消该检测公司在长春市生态局登记备案,对其出据的数据不予认可,将该公司及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10名相关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在全系统通报。上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该检测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以2.2356万元罚款,对“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近年来,环境污染治理日趋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迅速,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在出具检测数据等环节弄虚作假,使本应辅助政府监督企业环境治理的把关人,变为帮助企业违法排污“瞒天过海”的帮凶。本案中,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坚持深挖细查,由点及面,精准发现问题,依法固定违法证据,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守法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检测数据质量,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案例二十二:四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使用云景机动车排放检验系统进行非现场执法时,发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机动车时数据异常,随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检测吉C-284XX柴油车辆时,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大量黑色烟雾,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标准要求检测,出具了虚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规定。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没收当次检车违法所得人民币480元整。       

   

      案件二十三:四平市某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车辆时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视频和影像等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使用云景机动车排放检验系统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某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机动车时数据异常,随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2023年4月11日检测车辆时,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视频和影像等信息情况下出具了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传送检验数据和视频影像等信息,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规定。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传送检验数据、视频和影像等信息,或者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十四:四平市某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案情简介】 

      在第三方检测机构专项检查中,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四平市某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大型柴油车检测线上,检测柴油货车黑度的取样管未与透射式烟气计进行连接,经随机调取大型柴油车检测间监控录像,发现该检测公司在2023年5月11日、5月15日、5月16日检测柴油货车时,在黑度的取样管与透射式烟气计未连接的状况下对上述三辆车进行检测,检测柴油货车时有明显冒黑烟现象,通过查看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三辆车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规定。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整。

      【启示意义】

      一是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充分利用智能监控平台。精准锁定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对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精准、科学办案具有典型和示范作用;二是强化内部联动,合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托大数据分析,全要素调配整合资源,突出科学统筹、合理分工和快速反应,实现一体化常态化机制化融合联动。确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整改,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三是严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有效遏制此类案件频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检测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要“露头就打”,紧盯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不放松。

      

      案例二十五:珲春市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7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开展无人机侦察训练时,发现珲春市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西南侧沟渠内有大量疑似污水。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入厂区检查,利用快速水质检测设备检测,结果显示污水PH值异常。经现场勘察发现,该公司沉淀池水泥壁上有一15公分左右的孔洞疑似通向外界,结合该公司沉淀池西南侧沟渠内存有的污水,初步判断该公司涉嫌暗管偷排,随后执法人员雇佣挖掘机沿沉淀池逐步挖掘,最终找到一条长约20米PVC材质暗管,沉淀池内污水通过该孔洞经暗管排放至场区西南侧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最终汇入南侧自然水渠内。

  

  

  上图为沉淀池水泥壁上通向外界的孔洞

  

  上图为该暗管沟渠中排水的排水口

  

  

  上图为暗管挖掘现场

  

  上图为挖出的暗管(直径20公分,长度约20米)

  

     【查处情况】

      该企业以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经裁量计算,处罚款12.5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5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珲春市分局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要求,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由于企业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罚款,企业申请行政救济分三期缴纳罚款,目前第一期4万元罚款已缴纳。

      【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侦察时,发现该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后,执法部门将《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赋予的处罚手段落到实处,依法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对违法企业形成有力震慑和打击。执行中采取分期缴纳罚款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困难当事人的缴款压力,充分展现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服务理念,以法育人、以情动人,让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309/t20230926_2648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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