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九批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测 数据弄虚作假、举报奖励类)
发布时间:2023-10-12 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举报奖励三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四平市某热力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3日,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用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时,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某热力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异常,随即开展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控设备显示的一氧化氮与氮氧化物浓度数据同步波动且一致,不符合逻辑关系。经调取自动监控设备组态软件中的函数解析功能,发现一氧化氮未进行分子量换算(正常氮氧化物数值应为一氧化氮数值*1.53,实际该公司未进行一氧化氮的数值转换),人为对自动监测设备计算公式进行过手动操作,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由于该公司为2022年市重点排污单位,氮氧化物又为重点监控的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质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自动监控设备操控计算机进行查封,予以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并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于2023年3月9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刑事拘留7人。
【启示意义】
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线上常态化巡查,通过对异常情形的分析判断,精准查找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查封相关设备,固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证据,及时启动行刑衔接联动机制联合办案,推动案件高效处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
案例二:褚某光等人污染环境犯罪案(举报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3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接到举报电话称,吉林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二次贵液(含金溶液)被盗,而且盗窃者疑似对环境造成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发现,在该公司北侧已废弃的矿井通风口处建有一个体积约20立方米的简易存储池,池内装满不明液体并已出现渗漏情况,渗漏液沿着通风口流至井下约120米,经与该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储存的液体为二次贵液,群众举报疑似对环境造成污染属实。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存储池内液体和渗漏液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为:存储池中铅浓度4.568mg/L、铜浓度13.943mg/L,渗漏液中铅浓度4.425mg/L、铜浓度13.876mg/L,均超过排放标准较为宽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和10倍以上。
上图为执法人员进入废弃矿井通风口内部查看渗漏情况
【查处情况】
在取得第三方检测报告确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后,立即与公安部门进行案情会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启动移交程序。2023年1月12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安图县分局将该案件移交至安图县公安局环侦大队侦办。目前涉案嫌疑人褚某光、褚某磊等2人已被缉拿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同时延边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举报人给予1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本案当事人为获得利益,违法超标排放有毒物质,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和重金属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通过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针对褚某光等人违法排放有毒物质的主观恶意情形,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行刑衔接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措施,严惩相关责任人,有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此形成强大威慑,杜绝污染环境事件发生。
上图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简单储存池采样监测
案例三:和龙市某蔬菜有限公司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举报奖励)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4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接到举报称:“和龙市某蔬菜有限公司疑似非法排污。”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是一家辣白菜生产和销售基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放置在一个30平方米的沉淀池中,该公司私自设立一条塑料管道将沉淀池中的污水排入厂区东侧农田,存在“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委托和龙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周边农田水域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污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超标6倍。
上图为监测人员在偷排现场采样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十万元罚款,同时要求其立即将管道进行拆除。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依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举报人给予1万元奖励。
上图为该企业私设的暗管排口
【启示意义】
通过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群众法律意识有较大提升,在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助力执法人员快速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查办案件过程中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发挥部门联动的效能,第一时间联合、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侦办,严格执法,精准执法。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310/t20231011_2682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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